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5352号
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晓云
书记员 李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