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民初498号之一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与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肃鑫益实业有限公司、石岩、魏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949元,减半收取84474.5元,由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负担。剩余84474.5元退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
审 判 长 宋晓锐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王晓花
法官助理 李雨珂
书 记 员 魏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