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1143号
原告:**,住甘肃省酒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296622342D。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甘肃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176635G。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被告:段某,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肃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肃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党燕燕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