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1012116P。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乡政府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随锋,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相国寺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4791913403U。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南路**。
负责人:李希峰,主任。
本院在执行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相国寺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相国寺办事处给付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酬923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相国寺办事处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285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相国寺办事处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92320元及利息、执行费12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传飞
书记员霍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