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91民初4618号
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竹林乡乡政府院内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1012116P。
法定代表人:魏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6299380J。
法定代表人:刘宗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闯,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徐跃依法适用简易,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分别为:202004000308、202004000203、202005000210、20200500021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400485元及利息;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004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20年4月3日、4月6日、5月6日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2004000308、202004000203、202005000210、202005000213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开封市××号××楼××层××号××号××号××号房屋,总面积232.35㎡,总价款1400485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交付,如逾期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同时按全部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购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1400485元,但是被告并未在2021年5月31日前交付,现已逾期6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应当予以解除。首先,在合同履行中,因政府因素、环保政策因素等导致停工从而影响房屋建设施工工期,交房期限应予以顺延;其次,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共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延期,本案房屋交付期限应予以顺延。项目竣工后答辩人积极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但因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受疫情影响,审批进度缓慢,导致答辩人迟延取得竣工备案表。依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的,应在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行使,若买受人未在30天内行使该项权利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项合同解除权,因此本案原告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故原告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涉案房屋行将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从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并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4月6日、5月6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编号分别为:202004000308、202004000203、202005000210、202005000213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开封市××号××楼××层××号××号××号××号房屋,总面积232.35㎡,总价款1400485元;四份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均为2021年5月31日前。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于2021年8月14日向被告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截止庭审时,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以上所购买的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合同签订时间是2020年4月,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前,开封市采取的封土行动等环保治理措施从2016年已经开始,被告在和原告签订合同时,理应知晓会因政府行为要求停工这种不可抗力的发生而造成延期交付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此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并慎重签订交付房屋的时间。但被告依然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前,可以认定被告已将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房屋的因素予以了考虑。关于被告辩称延期交房还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理由,因双方合同签订时间是2020年4月,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前,而新冠疫情的发生和管控时间为2020年年和2021年8月,不能成为被告请求扣除延期交房期间的合理理由,故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因被告延期交房产生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如逾期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按全部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编号分别为:202004000308、202004000203、202005000210、20200500021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1400485元及利息;
三、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40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65.2元,由被告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