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凯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686号之一
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1012116P。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竹林乡乡政府院内6号。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龙,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凯睿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YGU92A。
住所地:开封市水稻乡开岗路288号(水稻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冠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凯睿置业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凯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凯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160.21元,财产保全费1527元,由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