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市园林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60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市园林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安亮
书记员  于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