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执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大连路北、兰州路****,组织机构代码05622923-4。
法定代表人:李宗宏,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东港区东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1100740232739F。
法定代表人:齐玉磊,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日仲字第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根据(2017)日仲字第10号裁决书,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你公司支付尚未履行的工程款201666.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由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入账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的收据,金额为157945.35元,用途为工程款(部分尾款)。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执行标的应当扣除已支付部分金额。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限其于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供。本院以43721.45元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3832.01元(尚未支付工程款43721.45元,一般债务利息4274.18元,迟延履行利息5836.38元)。本案执行费32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恒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