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园林绿化公司、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民终5149号
上诉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诸城市财政局、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诸城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日照市园林绿化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及增加工程,并提交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签证单、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诸城市财政局主张日照市园林绿化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提交绿化工程现场记录表予以证明,一审综合以上证据的证明力对日照园林绿化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作进一步查明。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尹 义 审判员 宫 磊 审判员 陈秀丽
书记员 张瑞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