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千松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37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千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千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