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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8民初3419号
原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21号大唐总部1号1号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3091772Q。
法定代表人:魏江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兰,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遥航,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靓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37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IJ8WXJ2L。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0日
开庭时间:2021年1月28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兰、银遥航到庭。
被告上海靓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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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的《哈纳测定仪探头购销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购货款项3250元;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598.4元,最终违约金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货款之日止;4.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靓邑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
2020年5月11日,桂润公司(需方)与靓邑公司(供方)签订《哈纳测定仪探头购销合同》,约定靓邑公司向原告出售型号为哈纳HI9146溶解氧测定仪2个,单价1760元,总价3520元。合同签订方式为传真件或扫描件。合同第七条约定,货期、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供方于合同签订后2天内,将全部标的货物按本合同要求包装完好交至物流公司并开始运输,所有物流费用由供方承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结算方式、时间:付全款,供应商发货至我司指定地点,7天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至大唐总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商议后,可采取书面形式达成合同解除协议;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按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1)逾期交货:供方逾期交货,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标的额0.5%/日的违约金;供方逾期交货8个工作日后,需方有权选择a方式解除合同,即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供方应在接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需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供方逾期返款,并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0.5%/日的违约金。原、被告在合同在加盖各自公司公章。靓邑公司的签订人处为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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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520元,当日原告的员工张露向被告的员工陈影发微信询问“今天能发货吗?”,陈影回复“好的,我现在马上发出去订货看可以吗?如果没有订到就星期一了,正常是可以的现在”。2020年5月25日,张露向陈影问询货物情况,但发现自己已被对方微信拉黑,无法联系。
本院意见
原告桂润公司与靓邑公司签订的案涉《哈纳测定仪探头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和全面履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3520元,但靓邑公司至今未按约定供货,靓邑公司其行为构成违约,桂润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哈纳测定仪探头购销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再持有原告的货款已无依据,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货款352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合同金额的0.5%/日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该请求过高,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本院支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52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靓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的《哈纳测定仪探头购销合同》;
二、被告上海靓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桂润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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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520元;
三、被告上海靓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靓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杰林
人民陪审员 韦秋杏
人民陪审员 陆竞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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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品雁
书 记 员 蒋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