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8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大*·总部1号1号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魏江州。
被执行人:*清钊,男,199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申请执行人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8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9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