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21民初4607号
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石寨镇合柳村石牛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3307120277。
法定代表人:黄梓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英岭路35号环保设备生产研发基地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309177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