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地久五金交电经营部与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2民初2310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地久五金交电经营部。
经营者:***。
经营场所:昆明市二环东路665号天祐商场7幢1层9(2)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员工。
被告: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地久五金交电经营部诉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地久五金交电经营部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地久五金交电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地久五金交电经营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地久五金交电经营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