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224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53567933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50岁,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原告***诉被告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昆明开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