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

***与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23民初128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8日,高中文化,个体,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江山市,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智,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22139。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郑和路1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