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

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恢198号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22139。
住所:云南省。
被执行人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贵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组织机构代码:21657375-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3647.27元及利息、执行费6015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款项共计人民币407649.19元已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