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

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与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22民初1336号
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渠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正前、马崔菁,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古城镇中谊村。
法定代表人:海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河,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区。
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因被告**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其混凝土货款未付,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其支付混凝土货款52220元;2、被告向其支付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5月11日为12881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混凝土货款5222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货款52220元及利息(利息以5222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