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何追,系该单位镇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2015121008X。
委托代理人:严章,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智。
住所地:云南省。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0日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1民终74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多支付工程款584177.38元、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6元及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8471元。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31日以被执行人晋宁县古城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已将多支付的工程款584177.38元及案件受理费11458元返还晋宁区晋城镇人民政府为由,要求撤销本案全部执行要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晋宁区晋城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要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0)云0122执970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