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益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2539号
原告:***,男,1994年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住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马骞,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浦绍通,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住大理市。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住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杨晓燕,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毅,男,1990年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住大理市
被告:云南益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佳芮。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注册地址: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毅、云南益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2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孙    灿    熙
人民陪审员 罗进文人民陪审员董毅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雪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