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执1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住址:昆明市穿金路369号中产风尚中心9栋S18-S21号。
被执行人云南益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环城路与白龙路交叉口小龙综合楼0510号。
被执行人云南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14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曾妮,女,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女,彝族。
被执行人侬开明,男,壮族。
本院在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申请执行云南益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1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