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4执异21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高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昆明汇东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益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卓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生,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2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50号10250号。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昆明汇东电器有限公司,云南益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卓睿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玉中法执字第86号)的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2016年6月2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昆明汇东电器有限公司,云南益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卓睿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以上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2016年9月6日(2016)**真元证字第20519号行为保全公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2015)玉中法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