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潘庄镇树人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安街西首鲁雁城市花园小区A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宏雨,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树人实验小学,住所地: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姜凌旺,校长。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树人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做出的(2019)鲁152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2020)鲁1522执586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香彩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