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安街西首鲁雁城市花园小区A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宏雨,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树人实验小学,住所地: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姜凌旺,校长。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树人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做出的(2019)鲁152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2020)鲁1522执586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香彩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