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执保34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临清市***树人实验小学。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52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现申请保全人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全人名下财产226769.5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财产226769.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楚书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