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9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8564088D,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城西路200号10楼182室。
法定代表人:方俊。
被执行人: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3383350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文化路199号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忠保。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8912648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文化路219-1号。
法定代表人:方荣庆。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孙文,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孙忠保,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孙文、孙忠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孙文、孙忠保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孙文、孙忠保银行存款人民币171739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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