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财保51号

申请人: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方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磊,江苏攸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正珍,江苏攸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文化路******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文化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方荣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建美,女,汉族,1965年9月22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孙文,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人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建美、孙文、***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银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建美、孙文、***银行存款2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