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01执241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901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909760.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10月1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19日、2022年1月5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别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3.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劵。4.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5.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6.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7.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收益性保险。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对申请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909760.35元全部未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日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秉坤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符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