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5662号
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17公里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3层B座23L、23K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海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海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海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海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