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01执1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