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89622,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镇国土所内。
被执行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779211408,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华兴上街**浩兴芙蓉依山居。
法定代表人:刘明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8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95044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380元,共计596782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从2021年8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前往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智慧执行联系网格员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8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程仕俊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