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716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89622,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镇国土所内。
被执行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779211408,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华兴上街3号浩兴芙蓉依山居。
法定代表人:刘明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678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57239元,从被执行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