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镇国土所内,注册号×××74。

法定代表人:舒光斌。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20000元。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又通过江油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620000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81执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王金洪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