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2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镇国土所内,注册号:×××74。
诉讼代表人:李远能。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翰霖
审 判 员 谭 红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宁飞
书 记 员 寇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