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2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华兴上街**浩兴·芙蓉依山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779211408。
法定代表人:刘明东,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镇国土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89622。
诉讼代表人:李远能,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苑
审判员 于红霞
审判员 刘云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