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瑞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云28民辖终21号
上诉人云南瑞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瑞道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景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景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4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南瑞道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2019)云2801民初49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一般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性质认定错误,本案争议合同《班组内部承包协议》系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起诉应按一般管辖原则,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云南景臻公司诉称的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是具有施工、建设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施工地点位于云南省景洪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涉案工程地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南瑞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纠纷涉及工程施工、工程建设等,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在景洪市人民法院辖区,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瑞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鸿伟 审判员  玉的勒 审判员  陈 芳
法官助理罗琳 书记员马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