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801执保295号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云南景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瑞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398286.67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山支行的账号93×××38。申请人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398286.67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14160104602020000XX)作为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8月13日在对被申请人云南瑞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山支行(账号:93×××38)内的存款398289.67元进行保全,实际冻结398289.67元,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保2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