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0181民初2677号
安宁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瑞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宁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瑞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为703213.8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申请人安宁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瑞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703213.8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雁
书记员 唐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