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146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景艺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3298955830,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艺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保全费626.98元,合计136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忠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