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仪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1座207室。 法定代表人:庞文魁,总裁。 被执行人:天津仪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与小街新苑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仪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0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 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3年5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2023年6月7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6月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3年6月5日、6月21日、7月13日、7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2023年8月1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