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兴义市盘江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301民初4098号

原告: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金水路金水湾。

法定代表人:李俊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兴义市盘江书院,住所地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北门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雕,系该书院校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开,男,1985年2月1日生,布依族,本科文化,系该校法律顾问,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义市盘江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兴义市盘江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蔬菜及食材货款共计437825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被告兴义市盘江书院法定代表人王雕以被告学校师生生活需要向原告购买蔬菜及食材。为此,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告供应蔬菜及食材,截至2019年7月5日,经双方结算,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共差欠原告蔬菜及食材货款228236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以学校刚建不久,生源不多为由,恳请原告在2019年9月开学收取学费后一次性付清。2019年8月18日,被告再次请求原告为其供应蔬菜等食材。2019年9月,被告开学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之前的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原告本计划停止向被告供应蔬菜及食材,但在被告苦苦相求下即保证在2020年春季开学一定支付原告货款情况下,原告又继续向被告供应蔬菜及食材至2020年1月9日。该期间,被告再次差欠原告货款209589元,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从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1月9日止,被告共计差欠原告蔬菜及食材款437825元。2020年2月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兴义市盘江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开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但是款项我们想进行分期支付,因为现在经营上比较困难。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2月,兴义市盘江书院与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蔬菜等食材的买卖协议。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2019年2月21日开始向兴义市盘江书院供应蔬菜等食材,截至2020年1月9日,经双方结算,兴义市盘江书院共欠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蔬菜等食材货款437825元。兴义市盘江书院为此向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两张,在该两张《欠条》的落款处均加盖有兴义市盘江书院的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王雕的签字。

本院认为: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买卖关系有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兴义市盘江书院的当庭陈述及兴义市盘江书院出具的两张《欠条》予以证实,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对欠付货款437825元双方均予以认可。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货物的交付义务,兴义市盘江书院在结算后经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催要,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兴义市盘江书院给付尚欠货款4378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应由兴义市盘江书院给付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378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兴义市盘江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贵州俊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37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3934元,由兴义市盘江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 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远鹏

书 记 员  冯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