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1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0号(自编物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裴佳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添,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改判广电公司返还物业费5683元;二、改判广电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3000元;三、改判广电公司书面回复我方于2020年提出的书面异议;四、改判广电公司公开2019年10月前宜家广州智能充电站入驻小区的工程招标文件、部队保障部审批文件、业主大会决议文件;五、改判广电公司公开收取我方楼梯灯电费的签名文件;六、广电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明,审判结果不公正。1.我方诉广电公司违反物业合同,我方所提供的证据时间从2019年-2021年均有,我方提供的证据有文件、照片、视频、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种整改通知书、法院判决书等,足以证明广电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长期、动态不合格。2.关于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争议,我方提出证据证明广电公司在合同约定最少要提供27个工作人员的合同约定下,却只提供21位工作人员,物业服务提供明显与合同标的约定不符合。3.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确存在长期不合格、存在瑕疵事实,那么就应该判决广电公司返还部分物业服务费。因为,我方小区已不再聘用广电公司,所以我方主张广电公司对其2019-2021年提供的长期不合格的物业服务进行赔付,返回我方所交物业费的50%合计5683元合情合理合法。二、一审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作为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可以提出;同时我也巳经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广电公司不仅不按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冒充业主签名,不答复我的书面异议,不让我看应该公开的文件、不解释楼梯灯费用异常,更是恶劣的对我造成多次侵害(广州市多个法院均判决广电物业赔礼道歉,3场官司合计赔偿我5850元。)综述,一审法院审理不公,我方合法权益没有依法得到保障!
广电公司答辩称:一审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均无错误,**在二审阶段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及其他新的事实,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于2021年9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广电公司返还5683元物业费;2广电公司支付3000元司法鉴定费;3.广电公司依法书面回复2020年11月2日、11月3日我方的书面异议;4.广电公司提供2019年10月前业会同充电站入驻小区经过工程招标、经过部队保障部审批的文件、选址D栋架空层02方楼下的业主大会决议文件;5.广电公司对我方梯灯电费异议进行书面回复;6.诉讼费由广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广电公司是龙熹苑小区的物业公司。
为证明诉权,**提交了《业主/住户入住合约》以及结婚证,其中《业主/住户入驻合约》显示为案外人狄银波、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2月1日签订,约定狄银波是武警棠下经济适用住房小区D栋202房业主,结婚证显示,**于2009年5月11日与狄银波登记结婚。
关于**缴纳物业管理费情况,广电公司确认收取龙熹苑D202房物业管理费每月286.65元,车费管理费80元。
为证明广电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提供照片若干,称是区域内消防设备损坏、存在垃圾、地下车库清洁问题、故意破坏防火门等等。广电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称不能证明**所主张的证明目的,且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正面评价,为予证明,广电公司提供证据若干以及微信聊天截图,**对广电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为证明广电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还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2020件10月22日出具的《整改通知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上述两份证据,广电公司确认真实性,广电公司称其已经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整改。
另,**就广电公司安装充电桩一事,**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2020)粤0106民初36733号立案,2021年3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106民初36733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以单个业主的身份要求处理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宜,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服(2020)粤0106民初36733号民事裁定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粤01民终12632号立案,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粤01民终1263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要求广电公司赔偿其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并出具发票以佐证。司法鉴定为**2021年4月26日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龙熹苑D栋架空层统一安装电动车充电桩意见征询表(请业主在意见栏签名)》上楼栋房号为“D2303、D603、D1504”同意栏内的三处“同意”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进行鉴定。
另,**就广电公司安装充电桩一事以及广电公司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所涉的多次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了多起诉讼,其中包括有(2020)粤0192号民初29271号案【**称2020年6月9日下午约4时30分至5时30分,到龙熹苑物业办公室就广电公司违规在架空层安装电动桩一事进行投诉及建议。2020年6月10日,广电公司员工冉勇滥用职权在龙熹苑物业服务群擅自泄露**隐私,包括:**到物业投诉的内容、**在物业办公室的监控视频截图,**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广电公司在微信群赔礼道歉。2020年12月1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2020)粤0192号民初29271号民事判决:一、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微信群“龙熹苑物业服务群”向**赔礼道歉,以消除对**的影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粤0192民初49505号【**称2020年11月18日上午9点9分,广电公司员工作为小区物业经理滥用职权在微信群“龙熹苑物业服务群”捏造、散布虚假的事项造成**人格、名誉严重损害,包括:1.冉勇在微信群里称**11月5日凌晨报警“物业经理拿刀威胁**”;2.冉勇在微信群里称**说物业引起**家里WIFI不好;3.冉勇微信群里称**向多个部门投诉;4.冉勇在微信群里称**把方的说的圆的。**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广电公司赔偿精神损失、道歉以及更换物业经理。2021年4月1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2020)粤0192民初49505号民事判决:一、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微信群“龙熹苑物业服务群”向**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提交的《业主/住户入住合约》以及结婚证,**是龙熹苑的合法业主,具备本案诉权,广电公司抗辩**没有诉权,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为业主接受广电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当定期缴纳物业费。现**以广电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广电公司退还物业费,理由主要有三,第一,**称广电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提交了多张照片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给广电公司的责令整改通知,上述照片以及责令整改通知均涉及到物业服务中的具体瑕疵,但物业服务为长期、动态的服务内容,物业公司工作中的小瑕疵并不能当然否定物业公司已尽到其基本的物业服务义务,**举证不足以证明广电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二,**称广电公司未经其同意安装充电桩事宜,该纠纷已经由另案处理,且已明确涉及小区其他业主权利,**不具备诉权;第三,**称广电公司泄露其隐私,一审法院也另案进行处理。综上,**称广电公司违反物业合同约定,要求广电公司退还物业费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广电公司支付3000元司法鉴定费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第三、四、五项诉请,其具体内容不涉及具体权利主张,不存在明确的诉,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款之规定,于2022年3月30日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1.一审法院(2021)粤0106民初2090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该判决书再次判决广电公司赔礼道歉,向我方赔偿4600元。证明广电公司不仅没有依照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更是一直对我持续性进行侵害,该企业一直知法违法,性质恶劣。我方主张广电公司返还50%物业费合情、合法、合理;2.广电公司2021年7月15日的道歉信(隐私权纠纷),拟证明:广电公司多次通过泄露我方隐私打击报复我,屡教不改,情节恶劣;3.广电公司2022年5月12日的道歉声明(名誉权纠纷),拟证明:广电公司多次通过泄露我方隐私、造谣诋毁我方名誉打击报复我,屡教不改,情节恶劣。
被上诉人广电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该判决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2、3,我方认为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在一审之前,因此不属于本案二审新证据。且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是我方履行其他生效判决的履行行为。
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申请撤回关于鉴定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要求广电公司返还物业管理费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双方存在隐私权纠纷以及广电公司履行该判决的情况,因该纠纷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证据不能支持本案**有权要求退还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春成
审 判 员 柳玮玮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希胜
书 记 员 彭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