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3928号
原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427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银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七号大院64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095341Y。
法定代表人:**何。
原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银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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