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6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0号(自编物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城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8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电城市公司向**支付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10月13日延时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18393.72元;2.广电城市公司向**支付高温补贴1062.6元;3.广电城市公司向**支付中秋节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21日加班三倍及两倍工资1770.09元;4.广电城市公司向**支付国庆节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7日加班三倍及两倍工资4298.79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电城市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134.2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电城市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电城市公司向**支付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延时工作与休息日的加班费18393.72元、高温补贴1062.6元、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中秋节加班工资1770.09元、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国庆节加班工资4298.7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广电城市公司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广电城市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制作的虚假工资表,该工资表不能证明**的工资构成。一审没有审核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以此认定**的工资底薪是21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广电城市公司明确告知**工资底薪是5500元。**提交的人事部主管**的电话录音及与内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可证明**的工资底薪是5500元。电话中,人事部主管**明确广电城市公司从未有工资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未显示工资底薪。故此,**的休息日、延时加班、国庆节及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的计算应以5500元为基数。广电城市公司将**的工资拆分成三部分,以此逃避法律责任,属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审法院没有以5500元来计算加班费,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广电城市公司从未向**发放过***贴。一审采纳广电城市公司的假工资表,认定广电城市公司已经支付高温补贴,不当。三、**于2021年7月29日入职,在职期间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每日加班4小时,并连续上班。广电城市公司从未安排**休息。**每日上班12小时,连吃饭都在岗,没有休息。一审扣除一小时加班费不合理。这是对广电城市公司违法行为的纵容。广电城市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一审计算**的上班天数有误。**8月上班31天,9月上班30天,10月上班14天,一审计算了44天,工资计少了22天。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广电城市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拟共同证明广电城市公司确认**的工资为5500元;3.广电城市公司制造假工资表的举证说明。经质证,广电城市公司对证据1中**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广电城市公司认为**属于**所在项目的基层员工,只是负责考勤统计,不涉及薪酬。**与**的聊天也不涉及工资的构成。**无权解释**的工资构成。**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微信聊天没有实质内容。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若**对工资有异议,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宣讲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部、人事部提出异议。人事部会进行正式的书面回复。对**的人事部员工身份不认可,且谈话时间属于下班时间。广电城市公司亦没有授权**向**作解释。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提交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内容反映,双方主要谈及9月工资问题,涉及当月的加班费计算,即4天休息日及中秋节加班费计算问题。聊天内容提及**在**的情况下工资为5500元。证据3属于**一方的陈述,不属于证据。
**称,入职时,与广电城市公司约定每月休息四天。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电城市公司应否向**支付加班费差额及***贴。就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广电城市公司发放工资时未向**提供工资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谴责。**在***审中陈述其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100元+绩效奖3300元+其他。**上诉称其月工资标准5500元,与其***审陈述不符。**提交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也不能证明其月基本工资为5500元。结合**的工作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广电城市公司主张**的工资包括了加班工资,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对**的该主张不予采纳。一审认定**的基本工资为21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中秋节及国庆节放假共计4天。**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包括休息日调休在内。**要求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的工作岗位是安保员。一审根据**的在岗时间及就餐时间所需,适当扣除1小时加班,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的出勤记录,一审计算**的加班费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贴的计算与发放问题。**承认其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包括其他项的报酬。广电城市公司主张每月向**发放的工资里包括了***贴,与**的主张吻合。一审确认广电城市公司已向**发放了***贴,并无不当,但一审计算***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的工作时间及***贴的标准,**的***贴为834.48元(300÷21.75×3天+300×2个月+300÷21.75×14天)。
一审计算**的***贴有误,据此计算的工资差额存在错误。广电城市公司应向**发放的加班费差额为258.39元(15231.03元+834.48元-15807.12元)。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80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80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58.3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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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