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93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被告: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告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