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4016号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9710925Q。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青岛洪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全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