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嘉泰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9648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法定代表人:焦建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胜,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胜,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嘉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嘉泰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830元,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3831元。
审判长 范 虹
人民陪审员 焦利平
人民陪审员 任珂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