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26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焦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胜新,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解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盛宝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4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未生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26执3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海   潮

审  判  员   张   新   伟

审  判  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二 ○ 二 ○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王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