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6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大街**。
法定代表人:焦建军,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解放路**建行**。
法定代表人:盛宝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新2926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总标的1970163.43元(包括:案款1948280.43元,执行费2188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
二、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无公积金;
三、经本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无机动车辆;
四、经多次和盛宝仁电话联系,盛宝仁表示正在联系买煤矿的人,目前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案款;
五、本院依职权,按照法律规定,于2022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必须得到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债务,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新疆拜城怡泽煤业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本院将及时重新恢复执行。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海 潮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审判员 玛 尔 帕提·亚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