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蒙自昌泽电脑经营部与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民初2167号
原告:蒙自昌泽电脑经营部。
经营场所:蒙自市锦华路奥林国际美璟名居5幢1层106号。
经营者:吴泽杉,女,1984年8月22日生,住蒙自市锦华路奥林国际美璟名居******。
被告: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安宁街延长线富康河畔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蒙自昌泽电脑经营部与被告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蒙自昌泽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蒙自昌泽电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蒙自昌泽电脑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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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君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