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民初2168号
原告:***,女,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安宁街延长线富康河畔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镜。
原告***与被告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红河州锦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誉铭